(一)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财政补贴:
1.加装电梯申请人在办理完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向所在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洛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满足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材料报送本级财政局或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部门审核,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3.各城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9-12月及本年度1-8月份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财政补贴申请情况,填写《XX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4.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各区(不含吉利区)、管委会报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填写《XX年度洛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3),将汇总金额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各城市区。
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财政补贴资金汇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二)对于采用“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实施加装电梯的,由社会资本方提交财政补贴申领材料,具体申领程序与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申领程序相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下达的财政补贴资金汇入加装电梯申请人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确认的账户中。